第二十章 小不忍则乱大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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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小不忍则乱大谋(第 1/3 页)
“除非是双方都有后台、设局陷害。否则一般来说,贪-污罪就是上等人的身份犯;强-奸罪则是下等人的身份犯。”
这句话,算是刑法学界一句不成文的格言。
它的意思,无非是说:如果你没什么官位,只是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你想犯贪-污罪,那都是不太可能的事情。虽然法条规定了,任何公职人员都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但是权力太小、可贪太少,几乎让你想够到犯罪的红线都够不到。
如果你没有官位,却够到了,那就是有对头在推波助澜。
同理,如果你是一个上等人,在没有人对付你的情况下,想犯强-奸罪,难。
比如后世著名的李天二案。李天二当然是罪有应得,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他之所以能够被定罪,他背后有人想对付他,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推手。否则的话,和他一样行径的人,一抓一大把,也没见谁被定罪。
如果是穷人,没有身份的人,在犯了强-奸之后被成功定罪的,倒是常见现象。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强-奸罪的罪与非罪,其构成要件是极度依赖于当事人在事发时的主观动机和意志的。
杀人罪,你杀了就是杀了,只要不是意外事件,哪怕证明你没有主观故意,至少还有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兜底。抢劫、盗窃这些,更是很少有动机证明的问题。
然而强-奸很特殊,因为强-奸的定罪要素里面,要求女方反抗,或者受胁迫,要求从法律上证明女方不是自愿的。如果自愿了,那么强-奸是不存在过失犯罪的,直接就成了无罪。这个世界上,几乎已经没有国家有“通-奸罪”了,你情我愿。尽管对方用“洁癖”这个说法进行了解释,依然不足以让他放心。
“洗一洗当然可以,万一你趁机报警了呢?手机拿来!”
费莉萝一咬牙,说:“不行,手机里还有别的商业机密。但是我可以当着你面把它砸了,保证不在你进洗手间的时候打。”
程教授没有明确反对,费莉萝二话不说把手机扔到地上,用高跟鞋踩烂了,以示自己无害。
程教授反锁上房门,然后把钥匙和自己的手机都拿进了洗手间,没有关洗手间的门,以便观察外面的情况。
费莉萝见对方的防备松懈了下来,偷偷观察了一下周遭的情况。这儿是四楼,不过进来的时候可以看见一楼屋顶有塑料雨棚,比上面的楼层阳台都要更凸出一段。
费莉萝一咬牙,除下两只高跟鞋,往窗外猛地一丢,然后抄起信封和自己的小包包,两步窜过去,从阳台上跳了下去。
“嘭~”地一声打响,费莉萝的身体砸坏了一楼阳台的雨棚,然后滚着落到了社区的路面上。因为提前脱了高跟鞋。好歹没把脚扭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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