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九章 杀人者当如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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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九章 杀人者当如何(2)(第 2/4 页)
一直默不作声,表现得很像一只酒杯的吴山也开口,“入我道途,与常人便是天地之别,修万法,求长生,心盛日月,胸怀宇宙。用你们的话讲,生命层次和终点都不一样,你们,怎么管???”
嘎!
王琦参与过无数次谈判会议,第一次被怼得死死的,还不能反驳——因为吴山的作用太重要了。
“好,我们暂且不提这项,您继续讲。”没办法,他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
“群体是双方,内容也很简单,我们要禁止哪些行为?”顾玙道。
“不得滥杀!”一位教授先道。
“不得私练邪功,通敌叛国!”另一位也道。
“不得对普通人出手!”第三位接上。
咱们说正常的法律,条目详细,范围广泛。光是人对人的不良举动,就有侮辱、诽谤、猥亵、强行插入、轮流发生鼓掌行为等等。
就算是打人,也分为轻微伤和轻、重伤。
因为是人啊,人的社会关系太复杂,情绪也太复杂。而修士不同,他们看待常人的视角就不一样,什么诽谤敲诈侮辱,基本不存在的。
一般不屑出手,但出手非伤即死!所以呢,这几位将范围锁得死死的,极为严苛。
“……”
顾玙皱了皱眉,道:“简单不等于粗糙,诸位都是业内行家,劳烦再细化一些。”
于是乎,众人一起商议,按后果的严重性排列,很快定下了第一条: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滥杀无辜!偷练邪功,祭血生魂,视常人性命如儿戏者,罪无可赦!”
“可!”顾玙道。
“可!”卢元清道。
“可!”王琦道。
“第二条,不得与境外势力勾连,出卖情报、道术,损害夏国利益。”
“也可!”三人道。
“第三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斗,避免误杀、错杀。”
这就与唐伯乐的案子有关了,顾玙道:“可!”
“第四条,不得随意伤人,利用法术蛊惑、淫辱、骗取钱财等。”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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