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五十三节 协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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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三节 协商(2)(第 3/4 页)
“办法啊,倒是有一个……”张越轻声道:“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故治国之道,在于令民各有产业……”
“今青州、徐州、扬州,数以百万之众之人民,没有土地,流亡于市井,于是生出盗匪之事,十几万盗匪,流连在州郡之中,甚至有盗匪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的行走于市集甚至官衙之前!”
“陛下的‘沈命法’,竟如一纸空文!”
所谓的‘沈命法’,是当今天子在天汉二年,针对当时齐鲁一带的盗匪肆虐而颁布的一个严苛法令。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简直就是杀气腾腾,简单粗暴!
治下有盗匪,而官员没有发现的,发现了没有去剿灭的,以及虽然剿灭了盗匪,但所捕杀盗匪没有达标的,自两千石以下到地方小吏,统统连坐论死!
毋庸置疑,这是从商君的成功经验上学到的。
商君时代的秦,也是这么对付盗匪和那些剿匪不力的官员。
可惜,时代终究不同了。
而且,齐鲁的盗匪,本来就是地方上的地主贵族扶持起来的。
是有心人放纵的结果。
故而,这条律令其实根本没有起到任何效果。
甚至,这条法律葬送了汉家对青徐扬地区最后的有效控制。
在这条法律之前,可能地方上的官员,或多或少,还肯打击盗匪。
但这条法律颁布之后,为了小命,已经没有人肯再去管盗匪了。
从上到下,对于盗匪,都装作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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