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章 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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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革职(第 3/4 页)
“你说。”
“这罗四为人狂妄,下官觉得他并不适合担任壮班班头一职,我请求使君同意下官将此人革去壮班班头一职!”杜如晦提出了一个让张仪臣有些头痛的要求。
答应嘛,为难。
不答应嘛,同样为难。
一边是自己的班底部下,一边又是新来搭班子的同僚。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克兄何不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其实这罗四平时为人粗鄙了些,但本事还是有的,之前平乱剿匪也确实立了大功。”
杜如晦却不肯给这面子。
“既然罗四有这平贼剿匪的本事,那我觉得他可以留在郡兵营那边,衙门壮班这里不适合他。”
话到这个地步,就是不肯妥协了。
张仪臣也不能为了一个班头而得罪新来的县尉,尤其这县尉还是京兆杜氏嫡子,当朝工部尚书之孙。
于是乎,三言两语之间。
罗四就被革去了壮班班头一职,待抽满了二十鞭之后,才被杜如晦下令放下来,然后把他赶出了衙门。
张仪臣心里不满,却又有些无奈。
在这章丘县,虽说张仪臣这个县令是主官,可县令与县尉的关系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从中央到地方,隋朝按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区把官职分为四等,即长官、通判官、判官和勾检官。
长官即正印之官,比如在章丘,县令就是长官。
通判官即审核并拟判之法官,判官即为审判官,勾检是检请官,这就是四等官制。
具体点来说,在一个县里,县令为长官,须躬亲狱讼。县丞为通判官,佐县令掌狱讼,县尉为判官,亲理庶务、分判众曹。主簿、录事为勾检官,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
比如说有县里有案件,步骤就是先由录事或主簿受理诉状并登录受理始日,检查诉状内容和案件事实,无失则将案卷移交判官的县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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