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3章 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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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征还是难以接受秦琅的这种说法,他认为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如果农民保不住土地,土地都集中到了地主豪强们手里,那百姓最终难免沦为地主豪强们任意宰割的鱼肉。
“田地在地主手里,就算朝廷可以出专法,制订一个佃租额,但豪强地主如果不把地出租给农人呢,他们要怎么活?”
秦琅对魏征这种想法有些不屑,他想的自然也有道理,可问题是现行的均田法下,朝廷都已经无地可均了,百姓本来也没有了多少田,以后的丁男更加分不到田了。不进行改革,那不过是掩耳盗铃而已。
现在的制度下,许多无田可分的百姓,其实早就成了失地百姓,或者一家数口人,手里仅仅只有极少量的土地,靠那点土地根本养不活一家老小。朝廷虽然改革了税法,用不着再如以前那般没地、地少也要缴纳一整份的租庸调,但依然改变不了需要去佃租田地的事实。
而按现行制度,他们一旦去佃租田地,其实就已经变相的沦为了地主豪强们的部曲仆从了,在法律上,在人身自由上等等,都完全已经被地主们控制。
不仅佃租额上,地主们完全说了算,甚至还得承受大量沉重的佃租之外的负担,比如给地主勉强服役做事,每年要交各种各样的杂七杂派的东西或费用,比如要给地主砍柴割草等等。
而且这种佃租关系,很不稳定,地主是想租就租不想租就不租的,法律也不保护,因为在法律里,他们的关系就是主仆,是附庸关系。
“魏公,我们制订的专法里面,就是要出台详细条文,保护佃户的基本权益,比如说佃租田地,要先立契约,并在官府留档。不管是租官府的公田,还是地主的私田,都要立租佃契约,以保证租约,只要租约签定,则合约期内不能反悔,否则要赔付极高违约金。”
“租约里要注明租田亩数,租额,年限,一旦签约,不得反悔,且以五年为起租数,到期后佃户有优先租佃权,租额也必须在官府规定的数字内,更不许地主对佃户有其它索用等索取。”
“佃户在合约期内,还应当享有转租权,地主不得干涉,但转租也必须签订租佃契约,并在官府存档。”
不论主客户,朝廷两税法,只向田主征收地税、义仓粮、社仓粮等,且不论地主户籍在哪,田在哪便由当地州县征收所在地的田亩地税等。
而田地买卖,必须得到官府登记,并订立契约,且交纳契税之后才能生效,若非法买卖田地,要给予重罚。
同时,朝廷还要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禁止地主抛荒田地。抛荒田地不租,一年内要罚款,一季一罚。
而两年不租抛荒者,朝廷要征收一笔田地价值十之一的空置税。
三年不出租且抛荒的地,朝廷可直接没收,收为官府公田,再租佃给百姓。
秦琅早有准备,堵住了许多漏洞,一众宰相都听的暗暗心惊,这个新法也太狠了,不过若是真能实现,倒似乎确实还不错的样子,尤其是配合两税法的话,那确实是绝配。
朝廷不再抑制兼并了,也不再均田授地了,朝廷现在的公田等,直接拿来租佃,而百姓手里已有的田地,不管是口分田还是永业田,通通都转化为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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