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1章 奴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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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1章 奴隶、破产(第 2/4 页)
杀害、伤害奴隶,与杀害、伤害良人同罪,没有减罪。
相比之下,原大唐律法规定,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
这惩罚就非常轻,无故杀害,也不过劳动改造一年而已。
秦琅强调奴隶保护,奴隶的买卖、转让等必须有严格的官府登记手续,每一次的交易,都必须是买卖方和官府一式三份契约,同时规定奴隶买卖得缴纳契税百分之五,交易税百分之十。
奴隶主有责任保护好奴隶,奴隶死亡必须报官,经官府检查记录,就如同耕牛死亡后必须报官检查一样,得确定死亡原因,如果不是病死的,就得调查清楚原因,若是被杀害等,就要立案查处。
如果是病死,在检查认定后,由奴隶主人敛埋,再到官府报备。
大唐对奴隶的地位的认定是,律比畜产,但秦琅对奴隶地位加以提高了不少。
比如他规定,奴隶可以拥有财产权,并规定了在吕宋范围内,所有奴隶主必须得为自己的奴隶提供最低的衣食住宿生活保障,以及还得给最低的劳动报酬,这个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确实是非常非常低,但秦琅还是坚持设立了。
设立的初衷,就是要给奴隶财产财,并允许他们在攒够了钱财后自赎其身。
赎身后的奴隶便为自由民。
奴隶入籍,有专门的贱籍管理,不论官私奴隶,可放免也可自赎,奴隶在法律上属于特殊动产,可以买卖转让,但又受到严格的保护。
买卖必须得在官府登记备案,还得缴纳契税、交易税,死亡也必须得由官府检查后出具死亡报告书。
良贱不婚这一条吕宋没有打破,良人和奴隶不许通婚,但吕宋府也规定,奴隶主有责任为奴隶当色配婚。
良人不许纳奴隶为妾,但与奴隶生的孩子,承认为庶出。
而奴隶与奴隶婚配后所生的孩子,也仍视为奴隶主的特殊动产。
而另一方面,秦琅又规定,吕宋都督府不得将犯罪的吕宋汉人或其家眷籍汉为奴,也禁止吕宋的汉人因欠债等卖身为奴抵债。
秦琅针对这种债务问题,推出的解决办法是个人破产条例,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将全部财产让与债权人分配,然后就不再承担债务。
这也是为了缓解债务导致的一些社会矛盾,特别是对一些底层百姓起到一个保护作用,这种个人破产法,其实最早出现在西方的古罗马,但在中国历史上,却从没有这种观念。
人死债不消,父债子偿,卖儿卖女抵债,甚至卖身为奴抵债,反正当债务无法偿还的时候,债主会想尽办法收回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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