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八章:断案(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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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一十八章:断案(10/10)(第 1/3 页)
办公室里,章本一句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让杜文觉察到了事件的转机点。
“你可以确定吗?”
这事他杜文还是非常慎重的,也由不得他不慎重。
所以杜文看着章本,开口再次确定了一遍。
“下官可以确定。”
章本回答的一样慎重,但语气还算比较笃定:“法律条文,一个字就是一个字,一个意思就是一个意思,不存在弹性空间和讨价还价的地方。
比如说贪污,五万文属金额较大,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那么便是贪了四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也只是属金额较小,顶格,也只能判七年,这就是明确的法定刑,两种行为只差一文钱却差出了三年的刑期,他也一样不存在讨价还价的地方。
下官之前在大理寺工作的时候,陛下和高寺卿都多次指示过法治的精神就是要明定法律的权属问题,该谁负责,负多少责绝不能打任何折扣,该判死刑的不因其功判终身,不该追责的不因其天怒人怨判哪怕一天刑期。
这次四通仓库失火,风助火势烧到了厂区和宿舍,导致了严重的人员死伤情况,我们固然心痛,但这确切不属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就好比狂风席卷江南,结果转道来了咱们山东,那这就是无妄之灾。
一个工人在工厂里做工、休息,因为这家工厂发生的事故而出现死伤,那么自然是属于在生产岗位上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的权属自然是工厂这个生产主体单位,但这个工人如果下工回家,在路上被醉酒骑马的人撞死了呢?
导致这工人死亡的责任权属自然是醉酒骑马者,承担抚恤责任的人就不是工厂了。
四通仓库失火,火势蔓延到四通制衣厂,四通制衣厂的员工属于遭受了无妄之灾,只是因为四通仓库和四通制衣厂统属四通商行,我们才找周四通来负责,如果这个仓库不叫四通仓库,而叫三通、五通呢?”
对章本的解释,杜文和周瑾对视一眼,都面露苦笑。
他俩不是专业的司法官员,还是没能够听明白。
不得已章本只好举例子:“如果仓库叫做三通仓库,负责人是我,那么我是否需要为四通制衣厂因此次意外而死亡的工人负责呢?
当然需要,但我负责,也只是按照意外来负责,而不是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条例来负责。
因为死伤的工人不是我的工人,他也不是在我的工厂内因为我工厂的事故而死伤的,所以我只承担意外的责任,而不是承担生产原因导致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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