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五四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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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五四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二)(第 3/4 页)
都能当官了,分不清啥叫所有权、啥叫使用权?啥叫所有权可以卖、使用权不能这么卖?
若是真按照盐法来办,全是违法的。
可大部分时候,也就默认了。
因为你今天判了这个不合法,第二天整个淮南的盐户都会来讨要,说自己卖的不合法,请大人把这些草荡还给他们。
盐政官都明白,就大顺这个基层管理能力、行政能力,真要让商人退场,重演有引无盐的旧场面,都用不了三年。
侧面看,朝廷是根本没有什么未雨绸缪的能力的。
正是因为,商人入场后控制的盐产量,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数额。
所以才会出现两派的争执,是继续维系前朝严苛的灶户制度,还是在法律上认可商人入场的行为使之名正言顺。
林敏大略一看这些票据,心里就明白,这些票据一收,垦荒公司已经可以直接把那些盐户都赶走了。
但从盐法上讲,商人作为高利贷收债的草荡又是不合法的。
可问题是,商人收回的草荡,又是按时缴纳折色税的,而且已经缴纳超过了十年。
现在这个情况,哪怕后世见多识广的,但只要不是学法的,估计就难掰扯明白。
就拿草荡来说,盐法规定不能卖。
而商人事实上通过放贷,催债——只需要合法的36%年息就行,假设此高利贷不违法——买到手了。
并且官员默认了这种买卖,承认契约有效。
然后商人又缴纳了十余年的税。
现在理论上朝廷要收回使用权,垦荒公司买朝廷的地的钱已经交了,并且从土地的所有者朝廷手里拿到了使用权。
而另支付的这些钱,是给使用者的补偿金。
现在,不合法买到草荡、并且常年纳税的商人,同意了补偿金。但是,盐户不同意。
那么,就算以后世的法,这事该怎么判?
故而乱成一锅浆糊后,这事到底该怎么判,现在实际上也就是取决于官员了。
官员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和解释权。
而若是取决于官员,他这个江苏节度使和刘钰这个当朝国公往这一坐,官员能怎么判?
继续往下推,更麻烦的事还在后面呢。
现在,如果场商和垦荒公司私下里签订了契约,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那些盐户,吊毛都得不到。
一分钱都不可能给他们的。
垦荒公司花钱买地买了,但收钱的是场商。那么,那些盐户,难道垦荒公司还会再给他们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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