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六一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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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六一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九)(第 4/4 页)
但如今事情都发展到这个地步了,场商还能怎么办?
退一步,当堂反悔,说自己其实不想被圈地,是兴国公逼的。因为要是不同意圈地的话,兴国公就要查自己煎私之事。
煎私盐,真要是查起来,要赔的钱可就多了。
这种事,基本可以理解为大明前期的反贪。地方上的钱到底够不够用,皇帝心里是有数的,定一个极高的圣人标准,然后皇帝手里就有了绝对正义的执法名义,想办谁就办谁,而且是以反贪的名义。
私盐也差不多,商人入场之后会什么样,朝廷是傻子吗?但法律就在这摆着,还真就有理由办这些煎私盐的。
很多法律是不明说的,尤其是江南地区,是压根不可能依法办事的。真要依法办事,那事可大了去了,不只是盐业,包括土地、田产等等,不合法的问题多了。
比如从明初开始的江南各县的税率不统一政策、一开始的官田民田之分、税率按照户籍所在地承担的各种奇葩政策,导致的经典的嘉兴和嘉善两县从隆庆年间干到崇祯年间的土地争端。
简单来说,明初时候,江南承担的大量的国税。但是,这部分粮税的基础,是靠明初战乱结束后,朝廷手里掌握的官田达成的。
官田是可以收很高的税的,因为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嘛。后来官田的数量越来越少,但整个县的税收额度并未调整。乱七八糟的投靠、转移户籍到税率低的县纳税等等,到后期已经发展成两个县的人互相干,从百姓到士绅再到官员,已经上升到地方政府互相之间拆台的地步。
散装到县了都。
其实,都是和这一次圈地里的“草荡所有权”问题差不多:
非法传承的东西久了,一动就会引发很大的社会动荡,但又因为全国的经济基础不同,法律不可能全部适用。是以朝廷选择了默许地方按照非法的传统去办的方法。
明中期开始的社会失控、地方基层崩溃,按照全国搞成农奴大农村计划设计的早期上层建筑绷不住的情况下,除非来一次大洗牌,否则只能是按照“明明违法、但默许不深究”的态度去承认地方的政策。
就拿圈地这事来说,如果真的按照法律来办,真的不要太简单。但现实是真的不能按照法律来办。
现在这些场商也是无奈。
法律灵活的掌握在刘钰这样的朝廷大员的手里。
随时可以在严格的依法办事、和宽松的地方自有特情之间切换。
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当初没全都砸碎建出来新的,也只能这样。
这种切换,使得总有一款“犯罪”适合这些场商。
他们不说自己是自愿的,还能怎么办?肯定“自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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