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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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第 4/4 页)
第一,按各户田地的数量和质量,例如两税;
第二,按各户的人丁,例如丁税;
第三,按各户的户等,例如差役;
第四,按各户的家业钱或税钱等数额。
即是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例如役钱与和买。
这几种方式经常交错重叠,例如两税虽为土地税,而其支移和折变却往往依据各户的户等高下,而有输送远近之别,折价贵贱之别。
役钱是神宗朝王安石实行免役法时新增的赋税,最初的规定是役钱由一、二、三等户分等缴纳,而四、五等下户不纳役钱,但很快“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钱,未几,又令只据税钱,不用等第”。变成了不管户等家境,管你有钱没钱,是人就得交钱。
户籍和各种赋役的划分就已经如此复杂,再联系到大宋不限土地兼并,一田十年易八主,想绕过掌握历年版薄的官府,自己理清治下村户的户等和税额,即便是积年老吏,也很难做到。
最底层的下户应该很清楚自己的家产和所耕种土地情况吧?其实不然。
比如康狸一家,原以为自己耕种的田地是宗族的族田,却不知早在几年前就成了康善才的私田,等康善才一户死绝,康狸才搞清这其中的道道。
随后,县衙郑押司又说根据大宋刑统,户绝田必须全部收归官有,仍可以租给他家耕种,但租子要直接交给官府。
没见识的康狸便真的信了,当然,他也不敢不信,不信就别想租种“官田”。
这还是康家庄这等远离城市,经常遭受水浸危害,少人问津的一般田地,真要是开封、江南等官户、大户众多又肥沃的膏腴之地,牵涉的利益更多,土地的归属和划分还要更加复杂。
大宋的田亩和税收到此时早已是一笔乱麻账,真正能搞清楚中间内幕的,理清各方利害关系的,也只有郑成、宋江这类“奸滑胥吏”。
由此可知,不管是谁来担任知县,只要想顺利收上税都少不了郑成这类掌管民赋簿籍的押司,这才是其能在县衙“说上话”的底气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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