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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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第 3/4 页)
主要是福州、潮州、合州、昌州和富顺监等地,多山少田,石头缝里种庄稼,田亩量算太困难。
郓州所处的京东西路和京东东路一样,因为治内情况复杂,各县的户等划分标准都不统一,有的地区用家业钱,有的地区用顷亩划分乡村主户户等,如寿张县便是以家业钱划分户等。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知大宋划分乡村五等主户的各种财产标准,其实都是以土地为基准的,唯有家业钱还须兼估浮财。
但在实际操作中,主、客户的差别,并不完全依据土地的有无。
由于用家业钱分户等,要估算浮财,一些地方官吏为了政绩和刮地皮的需要,还好会把一些没有土地,而又稍有浮财的佃农,也列入乡村主户的户籍。
大宋的主户又称“税户”,本该是“有常产之人”,可在事实上,却又存在着“无产税户”和“产去税存”的情况。
一些下户因各种原因丧失土地后,由于地主与官吏通同作弊,在五等丁产簿中还登记着他们的田产,不予销除,结果还是依旧缴纳赋税,成了名为主户实为“受人之土,庸而耕者”的客户,这便是徐泽所说的“托名诡寄”。
还有第五等有产税户虽名为有产,但所纳不过尺寸分厘、升合抄勺,虽有若无,不能自给。
而如梁山亡户,即便没田没家业,但有船有网,能捕鱼创收,也必须要交渔税。
还有一些佃农,虽然没有耕地,但尚有一些墓地、房基地之类等非耕地,也同样列入主户的户籍。
四、五等户和以佃农为主体的客户之间,便如康家庄下户康狸和梁山水泊亡户作比较,彼此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很分明的界限。
目前构成同舟社的社会阶层毕竟还是相对单一,所以,徐泽花费心思调查出的结论其实还很不全面,很多“资深地主”才能彻底掌握诸多的赋役转嫁的专业技巧根本就是闻所未闻。
比如一些地主为逃避赋役,把自家一户分为数户,降低了户等,这就叫“诡名子户”,由于变相隐瞒了财产,就可以不交或少交赋税。
还有一些地主“假佃户之名”,把土地投献给官户,成了名义上官户的佃户,这就叫“诡名挟佃”,官吏只有把诡名户的负担加给其他户,而这些上户有力之家依约分租课,券契自收,托官户后,照旧经营经营自己的土地,并未真正失去土地所有权,耕种土地的也还是原来的佃户。
当然,徐泽目前还不懂其中的弯弯绕绕,这些专业性很强的技巧要等到日后清理康家庄和张岭二村户籍田亩中,郑成详加解释后才知道。
而大宋官府摊派乡民的各种赋役,又大体有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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