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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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第 2/4 页)
问题来了,首先是标准不同,如同一县中,甲乡靠近县城,交通便利,产业丰富,有家业钱三千贯以上才算一等户,而乙乡穷乡僻壤,有五百贯以上就算一等户。
再就是算法也不同,家业钱既要估算“田亩物力”,又要估算“浮财物力”。
田亩物力一般依土地的肥瘠定价值的等差,而好田和坏田的家业钱额可以相差好多倍,但即便同一块田,今年的上田,来年遭了水浸,又可能变为下田。
而浮财物力的折算比田亩物力更加复杂,也更易流于苛细。什么物件应当估算或不应当估算,朝廷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很具体、很详尽的规定,只是听凭里甲、乡书手和县吏通同作弊,结果自然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
神宗朝张方平曾抨击免役法说“臣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连小农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须折算家业钱,每家业钱一贯纳十文役钱。
第二种,以税钱划分户等,这个税钱,并不是后世常用之意,而是特指两税的夏税钱。
税钱因为直接和土地产出挂钩,因此,以税钱划分户等,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并不估算浮财。
但差别又有很多,南方水田夏税一般收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
河东、河北、关西等地的大部分地区,因为出产确实有限,并没有夏税钱。
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
而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绢。税钱不仅地域差异很大,同一地区,又依土壤的肥瘠为等差,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甚至上百),也有一亩而税数钱者,差异大的离谱。
第三种,以税物划分户等,其核心为均钱之法,即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
第四种,以顷亩划分户等,即不计土地的肥瘠,而单纯依据乡村主户的田地数量分户等。
单纯以田地数量分户等,计算程序自然比税钱、税物和家业钱方便,但由于排除了土地肥瘠的因素,就不如税钱之类公平合理,故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行用。
这种方式更适合于一些地广人稀,耕作粗放,好田坏田亩产量差别不大的地区。
第五种,以播种种子的升、斗、石划分户等,这实际上仍以各户土地的多少和肥瘠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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